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工伤保险第三十七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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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内容是什么的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明确指出,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在于确保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以减轻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细则内容包括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以确保制度的全面性和公正性。总则明确了制度的目标和基本原则,强调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和管理方式。在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部分,细则规定了哪些情况属于工伤,以及如何进行伤情鉴定和能力评估。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总则 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或患职业病时能获得医疗和经济补偿。它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工伤保险费的征缴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会遵循《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其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制定的一系列具体规定。该细则明确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认定程序、待遇标准、管理监督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 的权利。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1、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总则 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或患职业病时能获得医疗和经济补偿。它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工伤保险费的征缴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会遵循《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其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

2、概述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制定的一系列具体规定。该细则明确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认定程序、待遇标准、管理监督等内容。

3、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入储备金专门帐户。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规定在基金中提取。

4、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工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支付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 (一)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 (二)少报职工人数,未给部分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三)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5、在实际工作中,劳动者遭受意外伤害或患上职业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时,能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这种帮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一部分,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沈阳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1、第一条 根据沈阳市人民***颁发的《沈阳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市***2000年第5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不含参加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

2、法律分析:沈阳十级工伤的赔偿标准如下:沈阳市的劳动者由于工伤致使十级伤残的,那么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是七个月的员工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5、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根据伤情来确定。多数省份颁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对应具体伤情,确定停工留薪期长短。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参考

1、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入储备金专门帐户。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规定在基金中提取。

2、十职工原在部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被认定视同为工伤的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按照《条例》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后再旧伤复发的,不再认定视同为工伤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二)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的12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三)七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的11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4、为确保《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实施,妥善处理工伤保险工作中的问题,提升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水平,现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各设区市、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应认真贯彻执行。

5、法律依据:《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019年河北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1、第一条 根据***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河北省人民***《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没有对河北省工伤职工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待遇,在***院《工伤保险条例》之外没有另行规定细则,执行***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不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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